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②
“正義之獅”以案說法之涉貪污賄賂洗錢案
【涉貪腐洗錢罪簡介】
本期所涉八宗貪污賄賂犯罪是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之一。依據《刑法》191條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或者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或者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罪名。
一、案情簡介
(一)廣東江門吳某強涉貪腐自洗錢案
2020年8月,被告人某公安局經偵大隊警長吳某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負責偵辦案件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30萬元現金,部分款項用于日常開支使用,部分款項使用他人微信及銀行卡進行消費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2022年5月,鶴山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吳某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犯罪行為人實施上游犯罪后,基于各種理由,自己為自己洗錢的行為納入打擊規制范圍并刪除了主觀要件“明知”和客觀要件“協助”兩個要素,將“自洗錢”行為納入構罪要件,擴充了洗錢罪犯罪要件構成的內涵與外延。吳某強自己實施貪污并通過控制他人銀行卡和微信掩飾、隱瞞貪污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行為,屬于“自洗錢”犯罪。
(二)廣東佛山劉某根涉貪腐洗錢案
2005年至2020年期間,劉濤某(已判刑)利用擔任佛山市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某區副區長、某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667.45萬元。被告人劉某根明知上述財物是劉濤某受賄所得的情況下,以代持投資以及購買房產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累計金額約1080.17萬元。2022年1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根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三)廣東江門林某鵬涉貪腐洗錢案
2013年至2017年期間,某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林某慶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港幣852萬元、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林某鵬明知林某慶收受的為受賄違法所得,仍然通過提供其境外銀行賬戶、買賣股票等多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022年2月,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某鵬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四)廣東肇慶陳某群涉貪腐洗錢案
2010年至2021年期間,肇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原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彭某(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被告人陳某群明知彭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協助存儲犯罪所得款項,并通過提現、轉賬操作,用于彭某購買房產、高檔家具、車輛、理財產品等大額投資消費,以此掩飾、隱瞞彭某貪污賄賂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累計金額約人民幣137.48萬元。2022年5月,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鑒于被告人陳某群自動投案,依法從輕處罰,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五)廣東湛江岳某布涉貪腐洗錢案
2015年,徐聞縣某木材檢查站站長吳某鴻(已判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2.38萬元。被告人岳某布明知是他人受賄的款項,仍以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及微信幫助他人收取受賄款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2022年1月,徐聞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岳某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六)廣東汕尾陳某鋤涉貪腐洗錢案
2018年5月至2021年期間,汕尾市某交易中心科長黃某南(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71.4萬元。被告人陳某鋤明知是他人受賄款項,仍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該錢款用于購買商品房、停車位和轉換為有價證券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2022年6月,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陳某鋤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七)廣東揭陽黃某真涉貪腐洗錢案
2017年12月,揭陽某經濟區某街道的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孫某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被告人黃某真一套房產。被告人黃某真明知該處房產是孫某生受賄所得,協助其以將房產轉換為現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2022年5月,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黃某真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八)廣東韶關何某涉貪腐洗錢案
2019年11月,韶關市某區拆遷辦工作人員何某堅(已判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18.6萬元現金。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他人受賄的款項,仍為其代為存放于家中保險柜,隨后轉至何某堅父親的賬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真實性質。2022年1月,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判被告人何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二、洗錢的主要手法
(一)通過買賣房產轉移非法資金
汕尾陳某鋤洗錢案中,黃某南受賄犯罪所得以現金的形式交由其親家被告人陳某鋤,以陳某鋤的名義出資為陳某鋤女兒購買房產、車位,共合計371.4萬元人民幣。揭陽黃某真洗錢案中,被告人黃某真向孫某生行賄一套房產,價值31.87萬元人民幣,于2018年11月協助孫某生將該房產以4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購房款轉賬至孫某生提供的他人銀行賬戶。
(二)通過提供或控制他人微信或銀行賬戶轉移非法資金
江門吳某強自洗錢案中,被告人吳某強利用吳某群的手機卡開通微信號,并綁定吳某群的銀行賬戶。2021年4月10日至12日期間,吳某強分三次將其收受的受賄款合計8萬元,分批存入吳某群銀行賬戶,再轉賬至自己的微信賬戶內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肇慶陳某群洗錢案中,2010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陳某群明知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彭某巨額財產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提供其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協助存儲犯罪所得款項,并根據彭某的安排購買房產、高檔家具、車輛、理財產品等大額投資消費,累計金額137.48萬元。湛江岳某布洗錢案中,被告人岳某布2015年5月用其身份證辦理一張銀行卡,同年9月辦理一張手機卡交給吳某鴻(已判決)用于收取賄賂款,共22.38萬元。韶關何某洗錢案中,被告人何某替受賄人何某堅將賄賂款12萬元轉至何某堅父親銀行賬戶用于支付住院費。
(三)通過買賣境外股票“洗白”非法資金
林某鵬洗錢案中,王某威為林某慶墊資351萬元港元在香港購買260萬股環球信貸股票,股票賣出后獲利832萬港元。王某威將獲利款轉至被告人林某鵬在香港的銀行賬戶,被告人林某鵬使用該筆款項頻繁進行港股買賣交易。
(四)通過代持干股非法套利“洗白”非法資金
佛山劉某根洗錢案中,2021年,被告人劉某根使用劉濤某受賄資金122.1萬元,代其入股佛山市某某工業固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將投資款收回后仍代劉濤某持有該公司干股。2014年1月,劉某根用退回的投資款代劉濤某購買房產一套,價值130萬元。
三、多方合力推動洗錢入罪
(一)偵查部門發揮的職能作用
一是“一案雙查”同步打擊。紀委監委、公安機關通過協調合作機制,在依法偵辦貪腐案件的同時審查洗錢行為,及時發現洗錢線索,確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擊。二是專業支撐證據固定。案件偵辦人員第一時間結合線索情報,對涉嫌協助貪污受賄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嫌疑人開展立案偵查,全面固定證據,通過人證、物證、被告人訊問等,鎖定對犯罪行為的認定。
(二)人民銀行發揮的職能作用
一是發揮數據分析優勢,提供情報支持。積極參與資金交易分析,對涉案賬戶資金交易次數、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多個維度展開分析,厘清洗錢資金路徑、主要洗錢方式,鎖定犯罪嫌疑人,為案件偵辦提供重要數據依據。二是積極配合協查,提升調查取證效率。根據案情偵查需要,協調各金融機構開啟綠色查詢通道,扎實做好涉案人員銀行賬戶的查控工作,快速調取涉案賬戶ATM取現、轉賬記錄及憑證等,有效協助辦案部門完成洗錢資金鏈條分析和證據收集,提高調查取證效率。
(三)司法部門發揮的職能作用
一是適時介入指導。結合涉嫌貪污受賄案件實際,檢察院和法院適時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證據,并在法條允許范圍內提出偵查取證意見。二是順利推動洗錢罪判決。協調解決辦案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在案情明晰、證據充足的條件下,推動洗錢案件快速審理和判決。
四、案例評析
(一)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
在辦理貪污受賄犯罪案件中,往往通過關聯人賬戶取現,購買房產、股票、理財產品,利用親屬代為管理受賄所得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建議相關偵查部門在辦理類似案件中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
(二)強化跨部門合作機制
持續加強與當地紀檢監察、公檢法等部門合作,健全完善情報會商、信息交流、數據共享、案件反饋機制,加強對洗錢及貪污受賄犯罪線索的分析研判及案情會商,提升打擊洗錢犯罪工作質效。
五、“正義之獅”提示您
(一)職務犯罪的四大警示
一是交友要“慎”。公職人員務必慎重交友,不能喪失原則,陷入“朋友”的陷阱。二是勿成“法盲”。公職人員務必學法、懂法,才能守住法律底線。三是公職人員務必明辨是非,筑牢思想防線,拒腐防變。四是公職人員務必抵制權錢交易,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二)對親朋好友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別,不要將個人證件、銀行卡、微信賬戶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出租或出借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
◆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
◆您可能成為他人洗錢犯罪的“替罪羊”;
◆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您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受損。
(三)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錢手法之一。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或公司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您可能成為“洗錢”環節中的一分子。請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四)勇于舉報貪腐和洗錢行為
公民有權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貪污、挪用公款、賄賂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斗聪村X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