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根據我所交易規則及其相關實施細則規定,現就5年期國債期貨交割相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二個周五,即TF1312合約的最后交易日為2013年12月13日。
二、進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戶可以申請交割。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意向申報日的當日結算價,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三、國債期貨合約的最小交割數量為10手。客戶申請交割的,在同一會員處的有效申報交割數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同一客戶號收市后的凈持倉不得低于10手。
四、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戶號凈持倉低于10手的,交易所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沖平倉。客戶一方持倉不滿足交割要求的,應當通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持倉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倉合約價值1%的懲罰性違約金。雙方持倉均不滿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持倉合約價值2%的懲罰性違約金。
請各會員單位加強風險控制,做好相關風險提示與風險管理工作,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