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為更加有效的開展自律監管工作,維護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我所對《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不再對發生異常交易客戶所在期貨公司采取強制監管措施;
(二)下列情形不再作為異常交易: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產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被動超倉情形;
(三)修改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第三次合并持倉超限的監管措施。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第三次合并持倉超限的,交易所將于次日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6個月。
(四)修改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原認定標準中的“超過5次”、“超過500次”以及“超過400次”分別調整為“達到5次(含5次)以上”、“達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達到400次(含400次)以上”。
現將相關規則修正案予以發布,該修正案自2012年7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