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客戶:
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第七條、《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以及《廣永期貨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中期協備案審查合格文號“中期協函字[2009]62號”)第六十三條的相關約定,現將廣永期貨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合同第四十條更改為如下條款:
“第四十條 乙方在其交易及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狀況以及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自我規范自己的交易行為、妥善處理持倉。
乙方出現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提醒、勸阻無效的,為及時制止乙方的異常交易行為,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強行平倉、拒絕乙方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BR>特此公告。
廣永期貨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