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是某證券公司的客戶。通過客戶經理黃某認識了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員工徐某,并購買了該私募基金公司的產品,該產品托管在黃某所在證券公司。后因私募基金公司管理混亂,導致產品凈值下跌,對陳某造成了較大虧損。陳某認為證券公司知悉產品運行情況,但沒有及時通知,在客戶服務方面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受理此案件后,調解員認真了解案情,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采取面對面、電話溝通等方式做好雙方的心理疏導和答疑解惑工作。在調解員的耐性勸導下,雙方均意識到自身責任,作出一定讓步。證券公司同意基于對老客戶服務不到位的問題補償陳某部分損失,陳某也認識到“買者自負,風險自擔”,愿意將訴求金額進一步降低。但簽訂調解協議時,雙方卻有顧慮:證券公司表示,調解協議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能賦予它強制執行力,避免陳某出現反復,愿意一次性支付補償款;陳某則擔心簽訂調解協議后,證券公司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為此,調解員詳細向雙方介紹了司法確認制度,強調通過司法確認能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為調解結果提供有力保障。最終雙方在充分了解司法確認制度的基礎上,均同意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以固定調解協議。
作為調解中心的首宗司法確認案例,調解中心積極與所在地法院溝通協調,明確具體申請流程,梳理相關文書,陪同雙方當事人前往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承辦法官組織進行調解協議的現場審查工作,并最終作出民事裁定書。目前,陳某已如期收到補償款。
案件評析:
本案充分體現了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優勢,不僅有效防止事態擴大、矛盾激化,也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具有申請便捷、程序簡便、方式靈活、成本低等優勢,但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實踐中,很多糾紛當事人擔心另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導致難以達成和解。本次糾紛調解的一大亮點就是適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成為了此案能夠調解成功的關鍵。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不僅及時指出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引導當事人合理主張權益,逐步縮小雙方訴求差距,還適時介紹司法確認的優勢,加深雙方對司法確認的認識,打消顧慮,最終促成糾紛得以解決。“行業調解+司法確認”這種糾紛解決模式,既發揮了調解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又避免了調解協議易反悔、難執行的不足,既有行業調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剛性”,為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糾紛消除了后顧之憂,成功起到了“定心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