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一、案情介紹
X私募基金公司Q資管計劃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交易,通過逆回購交易模式反復操作,杠桿較高。其中持有較多的是D公司發行的A債券,受D公司發行的另一債券違約影響,A債券估值被調整為零,該資管計劃無法繼續借入資金回購A債券,進而也無法繼續開展質押式逆回購交易維系其他到期交易繼續開展,從而導致其與多個金融機構的其他正常債券相關的多筆逆回購交易遭受波及,整個資管計劃下的債券交易出現連環違約,整體違約金額最高時近10億元,該糾紛涉及4家公募基金、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委托人,1家托管券商,法律關系復雜。
監管部門對資管計劃管理人X基金依法采取了監管措施,及時采取賬戶監管、指導交易等措施,降低了該基金的整體杠桿率,但眾多機構間糾紛并未徹底解決,糾紛涉及金額仍高達數億元,各方僵持不下,缺乏信任,部分機構采取申請仲裁、司法凍結等措施,矛盾有激化可能,風險巨大。
為維護基金行業形象和聲譽,避免局面失控,促進相關爭議公平高效的解決,在相關當事人的要求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于糾紛發生半年后介入,首先緩解各方緊張對立局面,協調當事人申請中止仲裁。隨后派出精干專業的調解團隊開展調解工作,聘請資深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調各方在協會統一主持下,確立了此次債券投資違約事件處置的原則。此后,調解人員加班加點,夜以繼日與當事人溝通協調,主持開展了數十場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調解會議,在關鍵時期,調解人員一天要跟七方通數十次電話,甚至周末、深夜時還要對各方提出的訴求進行溝通協調。基金業協會與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各當事方在基金業協會調解人員和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共同簽署了調解協議,并進行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該糾紛按調解協議得到有效解決。
二、典型意義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是法律賦予基金業協會的重要職責之一。該案是基金業協會會員間債券交易糾紛第一案,具有重要的行業示范意義。基金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主動發揮引導作用,積極與司法審判機關探索調解合作新模式,采取多元手段化解行業糾紛矛盾,一方面通過行業調解加司法確認的模式,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調解權威性,快速有效地降低了會員間的矛盾沖突;另一方面通過行業內部封閉化處置,以基金業協會的行業公信力,協調各方按照公平原則有序分配基金財產,化解復雜的債務糾紛并有效抑制基金領域風險外溢,防范個例風險演變成局部風險甚至行業性風險。
(參與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