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聯合發布5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毒品、涉黑、貪賄、金融等犯罪領域衍生的洗錢案件,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而且對社會公眾具有警示意義。
5個典型案例分別是:孟某甲、蘇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孟某某洗錢案,潘某洗錢案,陳某洗錢案,楊某洗錢案。這些案例全方位展現天津檢察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多個單位聯動配合,有效落實《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有關要求,遏制贓款轉移、轉換與反哺犯罪活動,從嚴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等情況。下面我們來介紹第五個案例:
5、楊某洗錢案——可能性供述與行為異常點相結合,鎖定洗錢犯罪嫌疑人對于上游犯罪所得的主觀明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個體經營者,系貪賄案件被告人王某外甥。
(一)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王某利用擔任天津市某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某街道辦事處給本地注冊企業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納稅額39%的稅收獎勵中的9%共計人民幣526.475154萬元,分三次轉入親屬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名下工商銀行賬戶中。后王某將上述錢款支配使用。
2009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擔任天津市某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某管委會副主任、天津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某街道辦事處主任和黨工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個體商人、相關村干部等14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08萬元。
王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犯罪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楊某明知王某交予的人民幣78萬元現金系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的貪污賄賂款項,仍幫助王某分多次將現金存入其親屬楊某甲名下的2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內,以掩飾、隱瞞上述錢款的來源和性質。
【訴訟過程】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過程中,發現楊某可能涉嫌洗錢罪。2020年12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以楊某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針對王某沒有明確告知楊某錢款的來源、楊某僅供述其認為可能是貪污賄賂款項的情況,檢察機關引導偵查,補充了證明王某、楊某之間關系的相關證言、供述,并針對楊某對王某職業、職務、收入、支出等的明知情況進行重點訊問,在相關金融機構配合下,補充了楊某短時間內多次接收幾萬至幾十萬元的現金并存入他人銀行卡的書證及其對于異常點的主觀認識證據,綜合楊某的主觀認知與客觀洗錢過程的異常點,鎖定楊某應當知道其協助掩飾、隱瞞的相關錢款系王某貪賄所得。
2020年12月11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楊某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楊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楊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以可能性供述結合行為異常點,鎖定洗錢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在辦理他洗錢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重點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協助掩飾、隱瞞的系相關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證據。對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證明方式包括直接證明與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確的明知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或者有其他直接證據,則可以適用直接證明的方式認定主觀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推定情形,則可以適用推定證明的方式,推定其自始應當具有明知,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的,則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可能知道”“有過懷疑”等可能性供述,在案證據證實其行為具備多賬戶轉換、大額現金交易等明顯異常性,則可以適用推定證明的“其他”項,認定其對掩飾、隱瞞財物系犯罪所得應當具有明知,同時允許反證。
來源: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