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聯合發布5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毒品、涉黑、貪賄、金融等犯罪領域衍生的洗錢案件,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而且對社會公眾具有警示意義。
5個典型案例分別是:孟某甲、蘇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孟某某洗錢案,潘某洗錢案,陳某洗錢案,楊某洗錢案。這些案例全方位展現天津檢察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多個單位聯動配合,有效落實《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有關要求,遏制贓款轉移、轉換與反哺犯罪活動,從嚴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等情況。下面我們來介紹第三個案例:
3、潘某洗錢案——依法適用推定并結合行為異常點,認定洗錢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受賄案件被告人王某妻子。
(一)上游犯罪
2001年至2015年,王某利用擔任天津市某區政府部門科長、總工程師、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楊某等36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90萬元。王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80萬元。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犯罪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某陸續收取王某等人交予的受賄款人民幣990萬元及其他錢款。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王某貪污賄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按照王某指示,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存入天津市19家銀行、225個銀行賬戶內,以幫助王某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
【訴訟過程】
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過程中,發現潘某可能涉嫌洗錢罪,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以潘某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
針對犯罪嫌疑人潘某辯解其對接收的錢款來源不具有明知、沒有掩飾隱瞞故意的情況,檢察機關引導偵查重點補充兩方面證據。一方面,對于王某、潘某家庭收入、夫妻關系等情況以及潘某的從業情況等補充證據,查明潘某與王某的婚姻存續、生活情況,以及潘某對相應職務級別收入應當具有明知。另一方面,加強與金融機構的緊密聯動,對于潘某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賬戶的事實進行重點補查梳理,查清潘某行為方式明顯異于社會公眾普遍行為,以及相應掩飾、隱瞞后果,結合其本人進行銀行業務操作的經驗,應當認識到上述后果。
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對潘某以洗錢罪提起公訴。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潘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70萬元。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訴。2021年4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 準確適用推定情形,認定主觀明知。辦理他洗錢犯罪案件,證明主觀故意的關鍵在于明知的證明。對于洗錢犯罪嫌疑人掩飾、隱瞞的錢款中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收入兩部分的,雖然在客觀行為過程中,兩部分數額可能已經混同,但在適用推定情形時,應當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計算犯罪嫌疑人客觀上轉移、轉換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與上游犯罪行為人的職務與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從而判斷是否能夠推定洗錢犯罪嫌疑人對其掩飾、隱瞞的該部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始具有明知。
? 緊密結合犯罪嫌疑人行為異常點,綜合認定掩飾、隱瞞故意。他洗錢犯罪的主觀方面即掩飾、隱瞞故意,包含對于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以及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意志兩個部分。對于掩飾、隱瞞行為意志的證明,要綜合行為人認知能力、行為過程的異常性、客觀掩飾、隱瞞后果及犯罪嫌疑人對于客觀后果的認知等進行綜合認定。對于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行為并且能夠認識到其行為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效果的,應當依法認定具有掩飾、隱瞞的意志。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要結合其經歷經驗、異常行為的必要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等方面審查,查明辯解是否合理、成立。
來源: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