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證券公司客戶何某反映,早期開通了老三板交易權限,期間一直能正常交易。公司曾于2019年致電,要求其通過線上或線下辦理相關手續,后發現公司以未辦理為由,永久停止其老三板交易權限,其認為不合理,因此申請調解,要求公司給予合理解釋并盡快恢復老三板交易權限。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介入后,公司反饋,經排查發現客戶何某未簽署《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托協議書》《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業務風險揭示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公司多次通過APP彈窗、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其補簽,但何某一直未完成相關文件的簽署,因公司未能確認何某是否知悉相關交易風險,出于保護客戶的角度,于2019年6月暫停了何某老三板交易權限。后調解員與何某溝通,何某表示未意識到不補簽會被限制交易權限,若知道后果嚴重性,會抽空到現場補簽。對此,調解員查看了公司的相關通知記錄,內容中并沒有告知客戶不補簽的相應后果。
在了解上述情況后,調解員結合 《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與雙方解說,一方面向何某闡明,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公司股票轉讓,應當委托托管券商辦理。托管券商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轉讓的各類風險,投資者應在充分了解投資風險的基礎上簽署《風險揭示書》,并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列明投資者接受并遵守本辦法。”可見,公司的做法是按照上述規定來執行,何某應及時簽署相關文件。
另一方面,調解員也向公司指出,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主辦券商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為其辦理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相關業務或者限制其交易權限。”因此,公司通知提醒時應明確告知客戶不提供信息或不簽署文件的后果,否則冒然限制客戶交易權限容易引起糾紛。對此,公司表示會盡快優化通知內容,進一步提升客戶體驗。
最后,在調解員的指引下,何某重新到現場簽署了相關協議及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也及時恢復何某老三板的交易權限,雙方達成和解,同時何某也對調解員的解釋和幫助表示感謝。
案件啟示: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就經營機構而言,應認真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程序、方法、標準和流程,采取多種方式對客戶的適當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優化通知提醒環節,提升客戶體驗感,并按要求做好相關留痕工作。就投資者而言,除了積極配合經營機構做好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信息、補簽協議外,還應主動了解和掌握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則,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樹立理性投資、長期投資及價值投資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