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小姐反映,其父生前為某證券公司客戶。在父親患病期間,證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對父親賬戶采取了限制措施,導致父親生前無法將資金轉出。目前,其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需提交各種材料,增加了資金轉出的成本,因此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就限制賬戶的問題給予合理解釋,并就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便利條件。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先向證券公司了解糾紛情況,后公司反饋,客戶屬于80歲以上老人,公司曾就實名制問題多次聯系客戶,但都聯系不上,且在發送提示短信后的一個月內,客戶都未臨柜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根據公司規定“客戶為80歲以上老人且無法聯系的,應對其賬戶增加禁止銀行支取、禁止撤銷指定、禁止轉托管的限制”,因此公司對客戶賬戶進行了相應限制。另外,陳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證券權屬證明文件,導致非交易過戶業務一直無法成功辦理。
后調解員查看了公司發送的短信,內容為:“根據賬戶實名制的要求,投資者應開立、使用本人的賬戶,不可出借或借用賬戶。請您到我們營業部(分公司)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及《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或者來注銷賬戶,不要將賬戶交給他人使用。如您的賬戶確實不是您本人在使用,是違反實名制使用規定的,我們需要對您的賬戶采取限制買入的措施”。對此,調解員向公司指出,從短信內容來看,不能得出客戶沒到營業部(分公司)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及《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公司就會對賬戶采取限制買入措施。且退一步講,即便是對賬戶進行限制,短信內容只是告知客戶賬戶會被限制買入,而現實中證券公司卻根據內部要求對客戶賬戶作出禁止支取、轉托管、撤指定的限制。由此可見,公司短信通知內容不僅有歧義且與公司規定不一致。對此,證券公司也承認短信內容有瑕疵,表示會盡快完善短信內容,同時考慮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愿意酌情給陳小姐一定的補償。后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陳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并在公司的幫助下,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最終順利辦理好非交易過戶業務。
啟示與建議: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關于賬戶實名制及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定,對客戶身份信息不規范的賬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開戶協議等簽字文件的約定通知客戶,如早期開戶沒有相關約定的,更應通過多種方式做好通知提醒,明確告知限制的理由、時間及方式等,讓客戶知悉,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另外,在編輯提示短信時,應從客戶的角度出發,盡可能簡單明了,避免語序不當、表意不明,造成客戶誤解。就投資者而言,除了盡可能保證留存電話的有效、通暢外,還可及時增加第二聯系人的聯系方式,方便更好的溝通和聯系,同時要積極配合證券公司的客戶回訪及日常通知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協議補簽等事宜,以免影響證券賬戶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