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股民易先生從2017年3月左右開始收到一個陌生微信號向其發送的薦股信息,對方聲稱能向投資者提供有償的薦股服務,并愿意向易先生提供幾天的免費股票交易建議。易先生觀察一段時間后,發現推薦的股票上漲概率較大,遂于2017年11月主動與對方聯系,在其引導下,通過郵寄方式與一家名為“某某投資”的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合作協議》,并分兩次向對方提供的某個自然人銀行賬戶轉款合計6.98萬元。在對方的“精心”指導下,易先生交易的股票不僅沒有上漲,反而連連虧損,易先生遂要求對方退還繳交的“服務費”,但都被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不久,易先生發現自己的微信已被對方拉黑,他再嘗試撥打合同上留下的聯系電話也提示為空號。
二、風險提示
此類微信薦股案件呈高發態勢,投資者應引起高度重視。這個案例中,易先生如果注意幾個細節,損失是有可能避免的。首先,對方郵寄來的《投資理財合作協議》上加蓋的是“某某投資★財務專用章”,實務中,法人單位簽訂合同對外用章應是公司公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同時,法人單位合法對外用章應該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不能是簡稱。其次,“某某投資”提供的是“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但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根本查詢不到這家“公司”的相關業務資質記錄。最后,對方提供的收款銀行賬號是自然人銀行賬戶,而正常的法人單位是不允許通過自然人銀行賬戶收取業務款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