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證調解中心
案情簡介:
蔡某反映,曾于2019年10月8日通過某銀行網站購買了某基金公司的一年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現(xiàn)產品到期欲贖回,公司客服卻告知“該產品于2020年9月7日已開放贖回,并非2020年10月8日到期,若要贖回只能等到明年9月”。蔡某表示現(xiàn)急需使用該筆資金,因此申請調解,要求基金公司盡快幫其贖回。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將蔡某反映的問題告知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反饋蔡某于2019年10月8日通過銀行網站認購了公司一年期定開產品,合計30萬元。該產品于2019年10月31日成立,首個封閉運作期為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9月6日,非一個完整自然年度。經溝通,得知蔡某對此并不了解,其認為基金封閉運作周期是從認購日開始計算,便相隔一年于2020年10月8日嘗試贖回。因該基金2020年度的開放期于9月18日結束,所以蔡某最終無法贖回份額。此外,蔡某是通過銀行認購基金的,由于銀行未向公司提供客戶聯(lián)系方式,所以公司無法提供短信服務。目前,工作人員已向蔡某多次解釋,但蔡某仍不接受,堅持要求賠償。后調解中心回訪蔡某,再次向其解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內容,蔡某不認可,因此終止調解。
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是蔡某對首個封閉運作期的起算日有誤解所引起的。該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所定義的封閉期:是指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個開放期的首日(不含該日)之間的期間,之后的封閉期為每相鄰兩個開放期之間的期間。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開放申購與贖回。開放期:是指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yè)務的期間。本基金每年開放一次,每個開放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每個開放期所在月份均為基金存續(xù)期內會計年度的9月份,每個開放期的首日為當月5日起的第一個工作日,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原定開放起始日或開放期不能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則開放起始日或開放期相應順延。由此可見,首個封閉運作期不是以投資者認購日起算,而是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算,所以首個封閉期不是一個完整自然年度,且投資者只能在開放期辦理贖回業(yè)務。因此,本案的蔡某是無法在第二個封閉期內贖回份額。
本案啟示:
投資者購買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正確理解相關名詞釋義,如“基金合同生效日”“封閉期”“開放期”等,了解產品風險特征。通過代銷渠道購買基金的投資者,若對基金產品有任何疑問,可瀏覽基金公司官網獲取對外聯(lián)系方式并致電咨詢,同時預留個人聯(lián)系方式,便于基金公司能及時提供通知服務,以免后續(xù)交易過程中錯過重要信息。此外,基金公司應積極開展投教工作,普及基金投資知識,推動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意識。在開拓銷售渠道的同時,應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維護好不同渠道的客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