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證券公司客戶鄧某反映,2019年9月17日通過證券公司手機app將持有某基金公司的A基金轉換為B基金,其在手機app上留意到基金公司公告是可以免收手續費的,但該證券公司卻收取了1100元手續費。因此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退回所收手續費。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將鄧某的糾紛情況告知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反饋,公司已安排工作人員告知鄧某基金公司公告的費用標準并不代表本公司的。因鄧某是通過公司手機app購買,所以公司需收取一定手續費,相關費用收取在手機app界面均有提示。為進一步說服鄧某,工作人員提供了基金公司對外電話以便其確認。后鄧某通過自行查閱資料及致電基金公司,最終認識到自己的理解存在偏差。后調解中心聯系鄧某,其認可證券公司的處理結果。
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是鄧某不清楚通過代銷渠道轉換基金需收費所引起的。經了解,基金公司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投資者在本公司電子直銷平臺通過貨幣基金快速轉購方式認購、申購本公司發起募集或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認購、申購享受0費率優惠(固定費率除外)”,由此可見,投資者通過基金公司直銷平臺進行基金轉換免收手續費,是基金公司推出的限時優惠活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并如實核算、記賬”,證券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率標準收費,未提供費率優惠的行為并無不妥。且鄧某進行基金轉換時,手機app操作界面也有轉換收費標準的內容,是鄧某當時未留意,誤認為通過代銷渠道進行基金轉換也免收手續費。
本案啟示:
建議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前,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交易規則,同時應留意基金公司直銷平臺、銀行代銷網點、證券公司代銷網點等不同渠道購買基金的費率差異,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渠道購買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則應提供有效途徑供投資者查詢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銷售文件。涉及收費標準時應盡可能采用簡便快捷、通俗易懂的方式予以展示。未經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約定,不得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