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和衍生品法》成立的里程碑意義
一、前言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貨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立法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交易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后續的規則制定、執法司法活動具備了更堅實的基礎。期貨法全面系統規定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各項基礎制度,填補了相關領域法律空白,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將期貨市場的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明確了期貨市場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三大功能。對于構建與我國經濟地位相匹配的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保障市場健康穩定運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將發揮重大作用。
二、期貨法成立的意義
期貨法有利于鼓勵實體企業等市場主體規范參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市場化、法治化程度加深,各市場主體運用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套期保值、對沖風險的需要明顯上升。為此,通過立法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其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功能,恰逢其時。通過立法對相關交易進行規范、完善監管機制,有利于引導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參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也有利于引導其他各方正確理解這一市場,從而發揮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健康發展。期貨法規定,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專門規定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體現了科學、理性、積極運用市場機制的導向。
期貨法有利于境內外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形成良性互動,積極推動金融市場開放水平。在大宗商品領域中,多數品種的主導價格主要在境外市場形成,資金自由流動加速的的同時必然伴隨風險傳導。國內市場主體參與國際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交易,必然面臨資金流動、風險防范和監管合作問題;同時境外主體參與國內的熱情也在不斷提高,但也會面臨相應的監管困境。期貨法明確了對域外期貨市場活動的適用效力;規定了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以及跨境交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對中外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作出框架和原則性安排。這對于促進境內外金融合作有序開展,提升我國金融領域對外開放水平,是一個有力的推動。
期貨法強化特定領域的風險防控,促進金融市場穩定發展。隨著境內外金融市場聯動加深,金融市場一體化程度深化,跨領域、跨市場、跨產品之間的風險傳染概率大增。期貨法既對傳統的期貨交易市場作出規范,也把衍生品交易納入其中,提升了法律的覆蓋面和包容度。規定金融機構開展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或者核準,為打擊各種變相非法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總結既往市場實踐,將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納入法律的同時,也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范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作出了創新性安排,為后續改革發展預留了空間。
當前國際局勢動蕩,全球和區域性金融危機影響加重,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需要這樣一部穩定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發展的法律。期貨法出臺是對整體金融市場規范發展、高質量發展的一次大推動。隨著該法加大宣傳和落地生效,市場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將進一步提升,規范化運作的程度將進一步提高,依法執業、依法競爭、依法行權、依法維權的氛圍將更加濃厚,從而推動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發展。
三、期貨法對各參與主體的積極作用
(一)期貨市場:重點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
1.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主線,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
期貨法明確規定國家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功能。明確服務實體經濟的立法原則,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明確對套期保值實施持倉限額豁免。專門規定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
2.明確衍生品市場地位
衍生品市場與期貨市場本質相同,功能互補,制度相通,高度關聯,不可分割,共同構成統一的大市場。相較于期貨市場,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尚處于探索發展階段,監管實踐相對缺乏。期貨法首次規定了衍生品交易,區別于狹義的期貨和期貨交易,這對于長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衍生品市場來說,無疑填補了法律空白,明確了衍生品市場的地位。期貨法規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規則,如單一主協議、凈額結算、終止凈額結算、交易數據庫等,這些都是創新性的規定。完善了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制度,明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對衍生品交易相關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并授權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3.構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
擴大對外開放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必由之路,期貨法設專章規定了跨境交易與監管,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規定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以及境內外交易者跨境交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構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體系。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嚴禁境外主體未經履行法律程序在境內經營相關期貨業務活動,明確法律責任,同時還對信息出境、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以境內期貨交易場所上市的合約價格掛鉤結算等問題作了規定。
(二)期貨經營和服務機構:拓展業務范圍,明確行為邊界
三十余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要看到,我國期貨市場大而不強,期貨經營機構還面臨著業務相對單一、實力相對較弱等諸多問題。期貨法將期貨交易做市等業務增加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為期貨公司增強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預留了法律空間,有利于增強我國期貨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對于期貨經營機構來說,期貨法意義重大。
首先,期貨法建立了期貨經營機構運行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期貨經營機構與交易者、交易所、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關系,避免由于關系混亂而帶來的不穩定。其次,期貨法不再將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限于經紀業務,隨著實踐的發展,監管機關可以在法律規范范圍內,允許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為期貨經營機構長期發展奠定基礎。其三,期貨法規定了基本的規則,期貨經營機構明確了自己的行為邊界和法律基礎,如以前對于強行平倉就有各種解釋和理解,此次法律將強平納入其中,就有助于明確期貨經營機構的行為邊界;對于衍生品經營機構來說,這部法律首次明確了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規則,當然有助于金融機構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
此外,期貨法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機構為期貨服務機構,對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并明確了交割庫等服務機構的禁止行為。期貨法肯定了期貨服務機構的重要性,作為期貨市場重要的補充力量將會為國內期貨市場發展做出更多貢獻。
(三)期貨交易所:品種上市采取注冊制
通過借鑒證券市場注冊制的經驗,期貨法改變了現行期貨合約品種上市的并聯審批模式,轉而確立注冊制,而對品種中止、恢復和終止采取備案制,同時明確了適合開展期貨期權交易的品種要求。完善期貨品種上市程序,豐富期貨品種,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四)期貨交易者:構建保護體系,加大對普通交易者保護力度
為體現監管的人民性,期貨法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構建了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對于期貨市場中較為弱勢普通交易者來說,期貨交易者給予了更大力度的保護。期貨法明確了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的關系,明確區分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禁止利益沖突方參與交易,并以法律形式確立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對普通交易者主張民事賠償給予程序便利,豐富了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類型,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沒款金額、顯著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期貨法對交易者可能發生的糾紛和對交易者保護體系等方面進行了闡述,對已有的期貨交易、結算等制度做了保留,有利于期貨市場交易的透明化、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