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咨詢文件,建議優化和簡化海外發行人來港上市的制度。
聯交所就以下范疇咨詢市場意見:簡化海外發行人的規定,并確保股東保障水平維持嚴格;擴闊第二上市制度,歡迎在海外上市而經營傳統行業的大中華公司來港上市;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行人在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下可作雙重主要上市。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我們將繼續推進香港交易所的戰略規劃,致力發展香港的資本市場,吸引區內以至全球大型企業來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為其增長融資。”
她表示:“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進行的上市改革非常成功,令香港資本市場注入活力和更多元的選擇。我們相信,這次提出簡化相關規定及優化上市制度的建議,將吸引更多希望從香港的高流動性金融市場受益的國際與中國內地公司,同時確保維持香港市場的質素和高水平的股東保障制度。”
諮詢的主要建議如下:
簡化規定,統一股東保障標準,確保所有投資者得到一致的保障
所有發行人(包括第二上市發行人)須證明他們如何符合同一套的核心股東保障水平(核心水平)。發行人必須遵守核心水平的規定,包括以下各項:
須每年舉行普通股東大會,并給予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權利;
須容許股東以簡單多數票罷免董事;及
須取得股東絕大多數票,方可批準以下事宜:類別股份權利的修訂;組織章程文件的修訂;及發行人清盤。
這些核心水平將可確保香港的上市發行人不論是在何地注冊成立又或其上市的性質(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其香港股東同樣享有一致的保障。
對沒有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作第二上市的規定作出修訂
根據建議,沒有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可申請在聯交所作第二上市的條件將修改如下:
毋須證明其屬「創新產業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才須證明;及
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于現行規定(但仍高于申請作主要上市的要求)。
若聯交所認為申請人是試圖規避適用于主要上市的《上市規則》規定,有權判定有關申請人為不適合在香港上市(例如應用《上市規則》有關評估一項或一連串交易可會構成申請人反收購的測試)。
給予雙重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更大靈活性,可沿用既有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
擬在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將可保留既有的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6,毋須為了完全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及指引而改變該等架構。
這些發行人需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監管合規紀錄,并符合適用于采用不同投票權的申請人的較高最低市值要求。
有關發行人須繼續遵守其主要上市的海外司法權區的法律及規定之外,亦須符合香港所有其他適用于主要上市的初始及持續規定(例如《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規定)。
現時,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若來港第二上市,而及后其大部分的證券交易永久轉移到聯交所市場時,則會被視為在香港作雙重主要上市,并須全面遵守《上市規則》,但可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非大中華發行人毋須遵守這項交易轉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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