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況
二、案例分析和啟示
居間人是接受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貨居間人并非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但在實際業務中,居間人為了取得更高的交易手續費返傭,大都采取頻繁喊單、提供投資策略的方式鼓勵投資者交易,實質已超越中間介紹業務范圍,延伸至投資咨詢甚至代客理財領域。而如果客戶賬戶發生交易虧損后,期貨公司僅以居間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為限,表示對居間人的行為不知情,將無法說服投資者,甚至會損害投資者對期貨市場規范有序運行的信心。
(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