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3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充分發揮公民主體作用,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教育先行、獎懲并舉和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行為促進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評估體系;
(四)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五)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表彰等活動;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落實各項文明行為促進措施。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各自的管理規約、社團守則等,引導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公職人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公民應當忠于祖國,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學習先進,增強民族自信心,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本市倡導傳承優秀嶺南傳統文化,弘揚開放、包容、務實、創新的精神,公民應當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展現國家重要中心城市文明風貌。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范,維護公序良俗,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范,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十一條 從事政務服務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將其納入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并在服務場所采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燃氣、供水、供電、通訊、醫療機構、公共交通、金融機構、快遞、外賣等服務單位應當掛牌上崗、亮牌服務、接受監督。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文明服務規范,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循公共場所文明禮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不得大聲喧嘩、使用粗言穢語;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收看、收聽視聽資料時,應當佩戴耳機;
(三)在戶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活動時,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響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不得吸煙;
(五)患有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一米線”文明引導標識;
(七)遵守排隊秩序,不得插隊、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車、地鐵、升降電梯時先出后進;
(八)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九)觀看電影、演出、體育比賽時,遵守相關禮儀,不得影響其他觀眾,不得向場內拋擲物品;
(十)操控無人機等智能設備設施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十一)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盲目聚集、圍觀;
(十二)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規范。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不得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占用應急車道,不得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駕駛車輛至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時,應當停車讓行,遇到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車輛時,應當主動讓行;
(三)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得實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四)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內,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殘疾人專用車位等,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內,未設定停放區域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汽車、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上下客時不得違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
(七)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車輛的安全隱患,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文明禮讓,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乘坐需對號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時,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十)在機場、火車站、地鐵站、汽車站等公共交通場所內,不得乞討、堆放雜物,在車行道上不得攔車、停留或者實施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一)應當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規范。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環境,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樓梯,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
(三)不得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農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區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五)愛護花草樹木,不亂移栽,不亂刻畫,未經允許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實;
(六)愛護野生動物,不得非法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不得買賣和食用非法野生動物制品;
(七)應當遵守的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規范。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鄰里和睦、友愛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遺棄寵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區飼養家禽、家畜;
(三)不得高空拋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
(四)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共有設施,不得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得在公共場所晾曬、懸掛、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不得違法違規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規范。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共同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街道、院落干凈整潔,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擺放雜物,家禽家畜集中圈養,及時清理圈養家禽家畜糞便;
(二)不得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三)不得違規建造墳墓;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鄉村文明規范。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注重家庭美德,營造和諧家庭氛圍,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不得遺棄、虐待;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規范。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范圍,建設文明校園,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范,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得毆打、侮辱學生;
(二)將文明行為的要求納入課程體系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制定防止校園欺凌的相關措施,教育學生尊敬師長、團結友愛,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重教師,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禮貌待客;
(二)明碼標價;
(三)不得強制交易;
(四)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
(六)不得惡意競爭;
(七)不得未經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八)不得實施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民在旅游觀光時,應當遵守旅游規范和參觀禮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不得實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愛護文物古跡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得刻劃、涂畫、張貼、攀爬;
(四)在設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的莊嚴肅穆的景區內,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實施有損景區氛圍的行為;
(五)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實施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跡的行為;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規范。
第二十二條 醫患雙方應當共同維護良好醫療環境,共創和諧醫患關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醫務人員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物;
(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醫療文明規范。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規范網絡行為,營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網絡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二)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三)不得發布和傳播具有迷信、色情、賭博、暴力等內容的視聽資料和信息;
(四)不得編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五)不得侵犯知識產權;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網絡文明規范。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崇尚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
(三)出行時優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機動車長時間停車等候時關閉發動機;
(四)節約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推廣綠色新能源的運用;
(五)理性消費,拒絕鋪張浪費、盲目攀比,以節儉方式進行婚喪嫁娶活動。
第二十五條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關愛,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實施現場救護。
鼓勵為有需要幫助的人撥打120急救電話、110報警電話以及119火警電話等緊急服務類電話,幫助其尋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關愛和尊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為其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的設施、信息和服務。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倡導為老、弱、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點、公益閱讀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其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援助。
對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人員應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并給予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及器官等行為。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干細胞移植、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等方面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相關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提供便利和保障。
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參與扶貧、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疏導機制和危機干預機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四章 文明行為的促進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場所、市民學校、道德講堂、媒體等,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工作。
宣傳、新聞出版、文化廣電旅游、普法、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文明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第三十三條 鼓勵大眾傳播媒介和公共場所等廣告介質刊播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積極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通過設置文明行為宣傳欄、榮譽墻、提示牌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新文明行為宣傳方式,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公益宣傳。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幫扶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建設。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的榮譽稱號、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則,記入信用檔案。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評選、表彰、獎勵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五條 本市定期舉辦“廣州榜樣”發布會,發布和宣傳廣州榜樣的榜樣事跡。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平臺,對獲得文明單位、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公布,并適時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現象予以曝光。公布榮譽稱號,應當征得相關單位、個人的同意。
在文明行為記錄平臺上曝光影響惡劣的不文明現象時,平臺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文明行為記錄制度規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養老設施、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統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以及重點場所的急救設施、設備和藥品;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垃圾分類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及其指示牌;
(五)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志;
(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廳、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鼓勵設置第三衛生間。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并設置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三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對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年度自評活動。
第三十九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鎮街、社區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為引導志愿者,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等工作。
公共文明行為引導志愿者對不文明行為人進行勸阻、制止時,應當文明用語、規范舉止。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文明行為周”“文明行為月”等方式開展文明行為專項活動。
第五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不文明行為治理力度,加強不文明行為治理體系建設。
下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交通、治安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園林、水務等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損壞公共設施、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市容環境、損毀綠化、污染水質等違法行為;
(四)互聯網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和監管,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衛生、教育、商務、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本市對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清單的制定應當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并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依照前款規定定期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第四十三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制定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確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期限及工作目標等,并確定相關人員負責跟進工作方案落實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本市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其中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調查。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四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