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防范和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違法行為,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 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 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第三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 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構成操縱。
第四條 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 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 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第五條 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 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 價格。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期貨交 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