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非法集資,警惕投資陷阱
——私募基金風險警示案例選編
在目前低利率或是負利率的時代,一面是百姓趨利和避險的需求突出,國家正規的資產管理機構較少且進入門檻較高,另一面則是市場上魚龍混雜、各種號稱高收益、高回報的“理財產品”頻繁出擊。面對年輕的創投企業發起人、私募股權基金(PE)管理者,一群不清楚私募基金為何物,不知其募集資金投向的,以退休職工為主的投資人,拿著自己的血汗錢,甚至是養命錢,交給他們投資,這靠譜嗎?
私募基金風險警示案例(一)——“私募股權”的投資騙局
【案情簡介】本世紀初,國內投資界創投企業倍受熱捧。“80后”的黃某與李某某等人合謀發起所謂的創投企業吸收公眾資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黃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冊成立上海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資管理公司,并以投資者參與公司發起設立可得到無風險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3億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際,黃某對其吸收資金的方式進行了“升級”。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間,黃某伙同張某某在上海注冊設立××基金公司,打著招募基金的旗號,以簽訂協議、承諾8.4%的固定年收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4800余萬元。
至案發,黃某等人所籌集的1.78億余元款項除部分返利、歸還投資款及投資外,大部分資金被用于炒股、出借及購置房產等個人揮霍,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8500余萬元。另外,在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間,黃某等人利用租借的辦公地點招攬客戶,采用低吸高拋的方法,非法買賣、轉讓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取客戶資金1944萬元,從中非法獲利838萬元。
【作案手段】夸大宣傳、承諾回報。黃某、李某某培訓公司人員通過隨機撥打電話、向親友介紹等方式吸引公眾投資,還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設立多個招募投資經營點,以講座、推介會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承諾支付8%~10%的回報收益及許諾分紅、超額回購等投資回報招攬投資人。對能招來投資的人員給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誘導投資人再向其他人進行宣傳,以招攬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參與。
分紅派息,利益誘惑。在明知公司并無盈利的情況下,黃某等人欺騙、利用其他股東并以“董事會決定”的名義,在上海、安徽等地設立多家無投資價值的公司,還將投資人的出資款用于支付所謂的“投資分紅”,通過借新還舊、挪用本金等手段向投資者兌現每年10%的分紅以及超額回購,制造公司機構龐大、實力雄厚、業績良好的假象,騙取投資人的信任。
虛假增資,居心叵測。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間,黃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額中介費、提供股份投資比例資料,并通過向他人拆借及關聯企業之間來回劃款增資、驗資等手段,為其中兩家公司虛報增資,欺騙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增資注冊和股權變更登記,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其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創造條件。
【案件查處】根據舉報線索,證券監管部門對黃某等人以創投、基金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開展了調查,并移送公安機關。2009年5月10日,黃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A公司等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處罰。黃某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無證券經營資格的情況下,經營非上市公司股份,從中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應依法予以處罰。黃某犯兩罪,依法予以兩罪并罰。
2010年12月23日,黃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1000萬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
【案件警示】黃某伙同他人成立A公司等多家非實體企業,對外宣稱創投企業,但其實際經營范圍卻與創投企業毫無關系,只是為非法集資活動披上股權投資基金的美麗外衣。黃某案正是當前利用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活動慣用的手法,即注冊地和實際經營或開展活動不在一地,達到逃避監管的目的。
私募股權基金是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以股權投資為運行方式,主要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最終通過上市、并購、管理層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屬高風險投資,廣大投資者要謹慎參與,不要被高額回報蒙住了雙眼。特別是對老年人來說,退休金和多年節衣縮食攢下的積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證,不宜用于高風險投資。對于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經驗的中青年人群也不適合。
私募基金風險警示案例(二)——××創投以代理股權投資為名非法集資案
【案情簡介】2010年6月,西安市警方接到群眾報案對陜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以代理股權投資為名非法集資行為立案偵查。
隨著調查深入,××創投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執行總裁尹某操控××創投以“創業投資代理合同”形式,以股權或特別股權的投資方式,投資即將在創業板或主板掛牌上市的高成長擬上市公司為誘餌,涉嫌非法集資事實水落石出,兩人已被依法逮捕,并移送西安市檢察院審查。目前,警方已落實受害群眾100多人,涉案資金上千萬余元。××創投在較短時間內,以代理股權或特別股權投資為名騙去大批投資者錢財的手法和欺騙性值得廣大群眾高度警惕,堅決抵制類似涉及證券非法活動,以防上當受騙。
【作案手段】××創投設置陷阱,欺騙廣大投資者的主要手法是:招聘業務人員通過打電話、組織股權投資推介會、路演、散發宣傳單等公開方式,以“創業投資代理”為名,高額回報為誘餌,合同到期后還本付息,承諾年收益率10%,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等,誘騙社會公眾與其公司簽訂“創業投資代理合同”,購買其所謂的集合資金計劃,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某市民報案反映,在他與陜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創業投資代理合同”上,提到“本合同代理資金,以股權或特別股權的投資方式,在即將于創業板或主板掛牌上市的高成長型企業進行投資”,并有年收益率的相關承諾。
某投資者說,他遇到自稱是陜西××創業投資公司的小伙子發展客戶,稱這家公司正在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籌集資金,一股五塊多錢,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幾倍。他給對方留下聯系電話后,不斷地有人打電話邀請他參加該公司的推介會。
投資者肖某表示,他與××創業投資公司簽訂了“創業投資代理合同”,向該公司交了50000元的投資款,投資期限一年,在合同中該公司為其登記為55000元,其中5000元是公司承諾的利息。正是高額的利息回報承諾,讓很多市民特別是一些老年人將多年積蓄投到了該公司。
【案件警示】類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事件已發生多起,媒體也多有報道,為什么還會有那么多的市民上當受騙?究其原因,首先是受騙群眾缺乏金融知識和防范意識,正如民警所說:“這是少數群眾投資欲的增長與投資經驗不足的結果。由于少數群眾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識,在高利率的驅動下,被一些暫時的假象和繁榮所迷惑,源源不斷地輸送資金,客觀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提供了條件。”
此類案件多集中在下崗職工、退休人員等弱勢群體,他們投資能力差,缺乏風險防范意識,極易被騙,且此類案件大多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集資,案發周期長,贓款追繳難度大,往往是血本無歸。因此,告誡廣大群眾,理財要走正規渠道,不要貪圖小利,輕信高息,而步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廣州金控期貨提醒您: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