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向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莊嚴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這標明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各項事業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鄭重宣示了中國堅定不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保障。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方針。
197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加緊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
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規模法律清理,為確保法律體系的形成進一步鋪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 這表明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實現了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并不意味著立法任務的終結。
2011年3月10日,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由此,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各項事業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憲法性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國旗法》、《國徽法》等。
我國目前尚無一部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輔之以其他單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目前我國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責任等一般規定的法律法規,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特別行政法是指適用于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醫藥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國現已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國現已制定《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
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訂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懲治犯罪的決定等。
主要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