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聯合發布5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毒品、涉黑、貪賄、金融等犯罪領域衍生的洗錢案件,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而且對社會公眾具有警示意義。
5個典型案例分別是:孟某甲、蘇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孟某某洗錢案,潘某洗錢案,陳某洗錢案,楊某洗錢案。這些案例全方位展現天津檢察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多個單位聯動配合,有效落實《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有關要求,遏制贓款轉移、轉換與反哺犯罪活動,從嚴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等情況。下面我們來介紹第一個案例:
孟某甲、蘇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網絡販賣毒品案件中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賬戶“自洗錢”犯罪的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甲,無業。被告人蘇某某,無業。
(一)上游犯罪事實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販賣的電子煙及煙彈內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屬于毒品的情況下,通過網絡發展被告人孟某甲、蘇某某等人為其網絡銷售代理,將該種電子煙及煙彈銷往全國各地。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蘇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販賣的電子煙內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屬于毒品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為高某某代理銷售電子煙,其中蘇某某負責聯系高某某發貨,孟某甲負責銷售。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價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販賣電子煙或煙彈52支(案發時部分毒品買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14341元。
(二)洗錢犯罪事實
在實施上述販賣電子煙過程中,二被告人預謀并利用孟某甲父親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買家支付的毒資共計人民幣13725元,轉賬至孟某乙基金產品賬戶賺取收益,后從該基金賬戶中分多次分散轉出,用于支付二人經營淘寶店鋪的刷單費用,剩余部分轉移至他人銀行賬戶后用于個人支出,以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
【訴訟過程】
2022年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以高某某、孟某甲、蘇某某等36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孟某甲、蘇某某利用孟某甲父親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寶賬號收取、轉移毒資,涉嫌洗錢犯罪。
針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為了躲債而非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辯解,檢察機關組建重罪檢察、經濟犯罪檢察聯合辦案組,引導偵查或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重點調取交易詳情、主觀認識、行為異常性等方面證據:一是通過調取涉案微信、支付寶實名注冊情況及資金收付等交易記錄,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寶賬戶均能正常使用情況下卻使用孟某甲父親微信、支付寶賬戶進行毒品交易;二是依法從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自行補充調取相關交易證據,查清了毒品交易贓款的去向,證實二人共同用于個人支出使用;三是通過調取相關買家證言,開展有針對性訊問,查明二人系同居關系,對于販毒收贓方式存在共謀,其逃避債務的辯解屬于犯罪動機的內容,客觀反映了其逃避查處的心理,不影響共同掩飾、隱瞞故意的認定。經開展釋法說理工作,二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2022年2月17日、3月15日,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許某某、孟某甲、蘇某某等11人涉嫌販賣毒品罪、孟某甲、蘇某某涉嫌洗錢罪,向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4月1日,東麗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孟某甲、蘇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后均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 發揮多條線聯動機制,強化線索研判與辦案質量。檢察機關辦理毒品案件,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和主導職責,組建融合金融和毒品犯罪檢察專業化辦案團隊,加強會商研判,提升打擊洗錢犯罪質效。要充分利用反洗錢工作聯席機制,在洗錢犯罪線索排查、案件證據固定等關鍵環節,強化與人民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的聯動合作,在資金穿透、賬戶監測、可疑交易研判等工作中獲取技術支持。
? 注重“兩條線”審查,加強毒品案件自洗錢線索發掘與辦理能力。檢察機關辦理毒品案件時,要嚴格落實“一案雙查”要求,注重從“兩條線”審查:一是毒品流通線,二是毒贓流轉線。審查案件過程中,要對涉案財物的來源和去向進行全面查證,詳細審查銀行賬戶資金交易明細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細等客觀性證據,對大額取現、不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資金等情況進行排查,查明毒贓流轉鏈條,依法追捕追訴涉毒洗錢犯罪。
? 以行為異常點為核心,依法認定洗錢犯罪故意。自洗錢犯罪中,由于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其對上游犯罪所得的明知,屬于不證自明。自洗錢犯罪故意審查重點在于洗錢犯罪嫌疑人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主觀意志。尤其在辦理網絡毒品犯罪案件時,要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實名認證的社交軟件、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賬戶,是否存在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注冊社交軟件、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賬戶的情形,其用于日常工作生活、聯絡毒品上下家與收付毒贓時使用的社交、支付軟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在毒品犯罪過程中是否使用虛假身份注冊的或他人所有的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以及是否存在多賬戶間頻繁轉賬交易、跨境轉移資產等情況,結合案件事實和常理常識排查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異常性,其客觀造成的掩飾、隱瞞結果和對結果的認知,區分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動機的辯解與其掩飾、隱瞞的犯罪意志,準確認定洗錢犯罪故意。
來源: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