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簡介】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是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之一。依據刑法191條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或者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或者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其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
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始終堅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決策部署,圍繞“打財斷血、行業整治、長效常治”等重點任務,組織全省金融系統打好“風險監測、資金分析、破案攻堅、黑財凍結”組合拳,高站位、高層次、高標準地搭建金融領域掃黑除惡長效工作機制,有力推動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人民銀行廣州分行2018-2020年連續三年榮獲“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先進單位”。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成功推動全國掃黑辦、公安部督辦涉黑案
下游洗錢罪判決
——廣東佛山謝某群、王某彬、黃某涉黑洗錢案
★案情簡介
2013年起,以謝某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與走私集團勾結,以黑護私、以私斂財,非法獲利共計超過人民幣1億元。為掩飾、隱瞞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產生的利益,謝某忠兒子謝某群、侄女婿王某彬、女婿黃某在明知謝某忠的資金系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的情況下,配合謝某忠實施了一系列洗錢行為,采取提供賬戶資金、買賣或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財產,洗錢金額累計達8847.45萬元人民幣、3000萬元港幣。2020年4月1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謝某群、王某彬、黃某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三年三個月、一年九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200萬元、60萬元,同時沒收被告人王某彬所退贓款人民幣4294750元上繳國庫。
( 圖片來源: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謝某忠案是全國掃黑辦、公安部督辦的重大涉黑專案,并指定佛山市異地用警偵辦。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謝某群、王某彬、黃某是目前廣東省以洗錢罪判決、洗錢金額最大、判處罰金金額最大的案件。
★洗錢的主要手法
通過投資設立公司掩飾資金。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以出資形式投資設立公司,從公司營業收入中回收資金,以轉移財產及掩飾犯罪所得的資金性質。例如,謝某忠通過收購汽車服務公司、注冊成立投資公司、注資入股混凝土公司,以直系親屬作為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上游犯罪所得與公司日常經營所得混淆以轉移資產。謝某忠通過支付450萬元現金收購汕頭市某汽車服務公司及其澄海分店,通過控制賬戶轉賬1000萬元給汕頭市某投資公司作為注冊資本與他人共同注冊成立公司,通過其兒子謝某群銀行賬戶向控制的投資公司賬戶轉賬513萬元,加上該投資公司自有資金,共計1029.08萬元注資入股汕頭市某混凝土公司,并由謝某忠兒子謝某群擔任汽車服務公司、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混凝土公司的股東,負責實際經營。謝某群通過投資設立公司共協助掩飾犯罪資金1963萬元。
圖1 通過投資設立公司掩飾資金性質
通過購買房產轉換資產。犯罪分子通過現金或控制賬戶轉賬方式,購置大量房地產,以實現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轉換。例如,謝某忠通過直系親屬及姻親把犯罪所得資金用于購買境內外房產轉移、轉換財產。一是通過其兒子謝某群,以謝某群名下某香港公司名義購買香港某商品房,價值3000萬元港幣;通過銀行控制賬戶轉賬給謝某群購買汕頭市某花園1套復式商鋪和3套公寓,合計826.73萬元。二是通過侄女婿王某彬,以現金及銀行控制賬戶轉賬支付方式,以王某彬名義購買汕頭市某花園9套復式商鋪及2個車位,合計3343.93萬元人民幣。三是通過女婿黃某,以黃某名義購買1套復式商鋪作為汕頭市某珠寶商行經營場所,并多次給予黃某現金300萬元用于珠寶商行經營和日常開支,合計1189.37萬元人民幣。
圖2 通過購買房產轉換資產
通過購買宅基地建房轉換資產。犯罪分子以控制賬戶轉賬方式,通過購買宅基地建房以實現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轉換。例如,謝某忠以其兒子謝某群名義受讓汕頭市新溪鎮某宅基地使用權,并指令控制賬戶轉賬支付轉讓金540萬元;謝某群委托汕頭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地塊的建筑工程,其中334.54萬元工程款由謝某忠給其的錢以及經營某汽車服務公司所得共同支付,150萬元工程款由謝某忠控制賬戶轉賬支付。謝某群共用該方式協助轉換資金1024.54萬元。
圖3 通過購買宅基地建房轉換資產
以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掩飾犯罪資金。謝某忠為了掩飾犯罪所得,通過控制賬戶轉賬的方式把500萬元轉賬到其侄女婿王某彬賬戶,隨后將該資金轉賬到王某彬妻子的銀行賬戶購買理財產品。
圖4 以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掩飾犯罪資金
★反洗錢部門發揮的職能作用
加強宣講推動洗錢犯罪偵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印制并向各有關單位贈送《推動洗錢罪判決工作指引》,大力宣講洗錢罪的相關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各類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和取證指引,加大打擊洗錢犯罪精準度。
協調會商達成取證共識。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佛山市中心支行積極加強同有關單位的合作機制建設,在經辦洗錢刑事案件中主動發揮橋梁作用,協調有關單位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在洗錢犯罪證據收集和審查方面互相配合,及時根據案件偵辦進展和需要就案件進行磋商,共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分類梳理、細致審查、縝密分析、反復推敲,逐步完善后達成取證共識,形成依法、及時、有效懲治洗錢犯罪的合力。
準確完整取證奠定成案基礎。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佛山市中心支行根據案件分析研判結果,認真組織金融機構準確高效地配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節省反復補充取證的時間,為不斷加大打擊廣東洗錢犯罪力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案例評析
該洗錢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前,在洗錢罪“明知”的主觀構成要件認定方面,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長期所實施的多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總體情況是明知的,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下的某宗或者某宗犯罪的具體過程可能存在不清楚的情況;參與對涉案資金的掩飾、隱瞞,雖然對具體某筆資金出自某宗違法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不清楚的情況,但不影響被告人的行為已成就洗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不能阻卻其對明知涉案資金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下違法犯罪所得及收益,而實施掩飾、隱瞞其來源、性質的行為依法承擔洗錢罪之刑事責任。
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將繼續深化同司法部門的合作,積極發揮金融情報職能作用和資金分析優勢,協助辦案部門精準識別各類洗錢手段和配合提供洗錢犯罪證據,形成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工作合力,維護經濟金融管理秩序。
(以上圖文轉載自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