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金賬戶”是最常見的洗錢手法之一,貪官、毒販、恐怖分子、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以及其他罪犯都有可能利用他人的資金賬戶進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以達到掩蓋真實身份的目的。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章法有度: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牢記反洗錢口訣:
賬戶卡盾莫出借 不義之財莫貪圖
提供賬戶助洗錢 替人轉賬成幫兇
-來源: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