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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知識手冊

發布時間:2019-12-24

 

一、反洗錢標語口號

1、深入貫徹落實《反洗錢法》,依法打擊洗錢犯罪。

2、預防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維護金融秩序。

3、了解反洗錢知識,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

4、凝聚社會力量,創建良好反洗錢工作環境。

5、反洗錢,我們共同的責任。

6、你我攜手合作,遠離洗錢犯罪。

7、打擊洗錢,人人有責。

8、支持國家反洗錢工作也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和舉報洗錢犯罪活動。

10、學習貫徹《反洗錢法》,預防監控洗錢活動。

 

二、反洗錢知識問答

1、什么是洗錢?

答: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2、清洗什么錢將構成洗錢罪?

答: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將構成洗錢罪。

3、為什么要反洗錢?

答:洗錢助長走私、毒品、黑社會、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犯罪,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甚至影響國家聲譽。因此,我們依法采取大額和可疑資金監測、反洗錢監督檢查、反洗錢調查等各項反洗錢措施,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4、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什么?

答: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調查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等。

5、還有其他部門參與反洗錢管理工作嗎?

答:在國家層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3個部門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也建立了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6、為什么強調金融業反洗錢?

答:金融業承擔著社會資金存儲、融通和轉移職能,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護,改變犯罪收益的資金形態或轉移犯罪資金。因此,金融業是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能夠盡早識別和發現犯罪資金,通過追蹤犯罪資金的流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

7、什么機構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答:中國人民銀行專門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具體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8、哪些交易將受到反洗錢監測?

答: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規章,當金融交易達到一定金額或符合某種可疑特征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例如單筆或當日累計20 萬元以上的現金存取、現金兌換、現金匯款等,或者銀行賬戶資金短期內分散轉入、集中轉出且與客戶身份或經營業務明顯不符。金融機構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出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并上報。

9、目前金融機構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錢措施?是否會因此延長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

答:主要采取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措施。包括事前預防、事后監測及調查等。監測及調查發生在完成業務之后,不會額外增加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目前的預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及填寫有關客戶信息,與現行的金融業務要求也基本吻合。

10、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答:不會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并專門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還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11、客戶到銀行辦理哪些業務需出示客戶身份證件?

答:與客戶建立新業務關系時,或金融業務達到規定數額時,金融機構要對客戶身份證件進行識別,保證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根據規定留存客戶身份信息。因此,個人辦理金融業務時,應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填寫基本身份信息。如到未開戶銀行辦理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業務且單筆金額超過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應配合出示并復印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個人辦理5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 萬美元的現金存取業務,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2、客戶向境外匯款時,應如何配合匯款機構履行身份識別義務?

答:配合登記匯款人姓名或名稱、賬號、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13、客戶到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哪些業務需出示身份證件?

答:客戶開立基金賬戶,開立、掛失、注銷證券賬戶,申請、掛失、注銷期貨交易編碼,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轉托管,指定或撤銷指定交易,掛失交易密碼,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資料,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業務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填寫基本身份信息。

14、客戶辦理哪些保險業務需出示身份證件?

答:客戶在投保、退保、賠償或領取保險金時,如果超過一定數額,金融機構將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例如,當退還的保險費或保單現金價值超過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000 美元時,退保申請人應在出示保險合同或保險憑證原件的基礎上,出示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又如,在發生保

險賠償或領取保險金時,如果金額超過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000 美元時,客戶應出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告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填寫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15、客戶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業務時,應如何配合信托公司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

答:客戶應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財產的來源,填寫委托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16、客戶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產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辦理金融業務時,是否也需要出示身份證件?

答:是的,客戶也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填寫基本身份信息。

17、代理他人辦理金融業務的客戶,應如何配合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答:客戶代理他人辦理金融業務,應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等信息。

18、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還會持續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嗎?

答:是的,金融機構還要持續地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以及金融交易情況,并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19、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等身份信息時,金融機構是否還需要重新識別客戶?

答;是的。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客戶應向金融機構出示相關信息。

20、金融機構除核對身份證件外,還可采取哪些措施識別客戶身份?

答:金融機構還可采取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措施。如金融機構目前能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

21、客戶在金融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期了,該怎么辦?

答:應及時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無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22、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時,應將哪些情況作為可疑情況上報?

答: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機構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時。

23、如果客戶所辦理的業務部分符合洗錢特征,銀行會拒絕交易嗎?

答:交易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并不意味著客戶就是洗錢分子,因此金融機構要針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銀行開戶時說你沒有身份證或者使用假名開戶,銀行肯定會拒絕。不涉及到這一類特征的業務,比如你的賬戶資金賬戶進出很頻繁,與你的身份或經營狀況不符,銀行不會拒絕辦理業務,但會作為可疑交易上報。

24、請舉幾個證券業可疑交易的例子。

答:例如,證券投資人要求證券公司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又如,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25、保險可疑交易標準有哪些?

答:《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列舉了 17 類標準,如以躉交方式購買保單,但繳費金額巨大,與其經濟狀況不符,或者在保險賠償發生時,客戶堅持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

26、個人如果發現了洗錢線索怎么辦?該如何舉報?是否有保密措施?

答:我們歡迎所有的公民舉報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個公民都有舉報的義務和權利。公民可以選擇多種形式進行舉報,舉報電話是010-88092000;舉報信箱是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35 號,32-124 信箱,接收單位是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郵政編碼:100032;舉報傳真電話:010-88091999;電子信箱地址:fiurepot@pbc.gov.cn;舉報網址:www.camlmac.gov.cn。所有的舉報信息及舉報人姓名等都是嚴格保密的。

 

三、反洗錢宣傳材料:

1、什么是洗錢?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洗錢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老遠和性質的犯罪行為。比如,為犯罪提供銀行賬戶、購買有價證劵、轉移資金等。

2、誰是洗錢活動的受害者?

洗錢為犯罪活動轉移和掩飾非法資金,使不法分子達到占有非法資金的目的,從而幫助、刺激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社會不公平。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形成巨大威脅。

3、如何保護自己,遠離洗錢活動:

1)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

4)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5)為規避監管標準拆分交易只會弄巧成拙;

6)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7)支持國家反洗錢工作也是保護自己的利益;

8)勇于舉報反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四、反洗錢經典案例

 1、貪官夫人洗錢記

晏某在擔任重慶某縣交通局局長、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路建設和長江大橋以及其他橋梁建設工程的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到賄賂2226余萬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購置房產、存入銀行和購買理財產品等。2008年8月1日,當地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傅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2、山東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7年5月,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反洗錢處收到浦發銀行濟南分行的報告,反映浦發銀行濟南分行營業廳近期每天均有大量客戶新開銀行卡,并向梁某的銀行卡中通過無卡存款方式存款,存款金額均為萬元的整倍數,從1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涉嫌非法集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立即成立調查組,依法對梁某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現場調查。

通過對浦發銀行的現場調查發現,梁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浦發銀行天津浦泰支行開戶,2007年5月10日至6月5日期間,累計存款243筆,金額達到1841.50萬元,取款金額59筆,金額達1836.86萬元,6月5日時其賬戶余額為4.6萬元。除濟南市外,還有天津、北京的異地存款人向該卡匯款,交易筆數、金額有不斷擴大趨。

在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的密切配合下,公安機關先后輾轉天津、昆明、山東德州等地,分別于2007年10月6日、10日將犯罪嫌疑人梁某、劉某抓獲歸案,兩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07年11月12日,經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上述兩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3、江西南昌“7.10”地下錢莊案

2009年6月4日,由人民銀行與公安部重點督辦的江西“7.10”特大地下錢莊案成功宣判,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1萬元。此案是全國首例以非法經營宣判的非法結算型地下錢莊案(不同于非法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件)。

2007年至2008年,人民銀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旨在打擊洗錢和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反洗錢專項行動。在專項行動中,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錢處發現,南昌市青山湖區某百貨經營部、青山湖區某文體用品銷售部、西湖區某童裝店三家小個體工商戶自2007年3月在某銀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陽明路支行開設賬戶后,資金交易異常頻繁,涉及金額高達27億元,與其經營范圍和規模明顯不符,存在洗錢的重大嫌疑,于是該反洗錢處將此情況移送當地警方調查。

經過江西警方和南昌中心支行的長期努力,2008年5月21日,專案組分別在深圳和南昌統一行動,成功抓捕劉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獲了大量銀行借記卡、存折、U盾、電腦、聯系電話、記載案件事項的筆記本以及公司注冊資料、公司印章、私人印章等物品,共凍結嫌疑人在南昌、深圳地區的賬戶71個,凍結資金2295萬元。

經審理查明,劉某從2007年初以來,先后注冊成立了10余家各類小型公司、企業、個體商戶(基本為空殼公司),以這些單位的名義在銀行開設資金結算賬戶,開通網上銀行;同時,還使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證,在銀行開立個人銀行卡賬戶并開通網上銀行業務。在無任何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劉某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銀行賬戶為他人辦理轉賬結算,從中謀取非法利益。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間,劉某曾接受來自深圳某文化傳播公司、深圳某家政服務公司等近600家公司的資金,再通過復雜的轉賬手法最終從個人賬戶轉出資金,總額共計89.7億余元。

4、上海潘某團伙洗錢案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潘某等人洗錢案一審宣判,判決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刑期自兩年到一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該案是上海地區首例以洗錢罪定罪判決的案件,是《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錢罪案件。

潘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漢族,出生于臺灣。2006年7月初,張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為臺灣人“阿元”轉移從網上銀行詐騙的錢款,潘某按轉移錢款數額10%的比例提成。潘某表示同意并告訴了與其鄰居的祝某。此后祝某聯系了龔某,潘某聯系了在臺灣的李某,要求李、龔二人到上海幫助轉移錢款,并將錢款的來源和性質告訴了二人。

為幫助“阿元”轉移賬款,潘某、祝某從卡販子杜某處以150元一張左右的價格購買了大量的銀行卡。此后,“阿元”通過非法手段竊取網上銀行客戶多人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等資料,然后將所得資金劃入潘某通過杜某辦理的67張銀行卡內,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過ATM或者銀行柜臺面提取現金,扣除事先約定的份額,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將剩余資金匯入“阿元”指定的賬戶內。經查,“阿元”劃入上述67張銀行卡內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這些銀行卡內還有通過匯款的方式注入的資金人民幣17萬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龔某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間,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張銀行卡和另外27張銀行卡,通過ATM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108.6萬元,通過柜臺面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通過監控反洗錢可以交易發現27個個人賬戶存在重大洗錢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根據人民銀行反洗錢規章規定,向上海市警方報案。200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祝某、李某、龔某4人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逮捕,警方追繳贓款共計38.4萬元。公訴機關審查后,認為潘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為掩飾其來源和性質,仍提供資金賬戶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構成洗錢罪。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判決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刑期自兩年到一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5、海南地下錢莊案件

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臺灣嘉義人)在三亞市設立三亞嘉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亞嘉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做掩護,雇傭伏某、葛某夫婦管理財務,每天將“地下錢莊”經營貨幣兌換業務的銀行存款單和報表傳真到李某在海口的辦公室,由李某利用手機聯系錢莊交易事宜。在正常情況下,客戶先給李某打電話了解當日匯率,之后將需要兌換的人民幣匯入李某指定的國內銀行賬戶.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銀行將相應的等值外匯匯到客戶指定的賬戶上,經公安部門偵查,李某每月從事地下錢莊交易的數額約為2 000萬元人民幣。2004年9月該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F場繳獲涉案現金新臺幣544.8萬元,人民幣24.79萬元,銀行信用卡43張,凍結銀行賬戶42個,凍結資金人民幣611.67萬元,美元57.95萬元,日元659.31萬元,英鎊3.37萬元:繳獲汽車、筆記本電腦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錢莊已經逐漸成為我國跨境洗錢的主要途徑之一。地下錢莊在計劃經濟初期多以高利貸等形式出現,組織結構松散,活動規模和范圍較小。隨著經濟體系多元化發展,地下錢莊漸成規模,至今已經發展成為不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放貸拆借,而且還從事非法買賣、匯兌和劃轉外匯等活動,干擾和破壞金融秩序、社會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組織。

地下錢莊經營的形式有如下幾種。一是公開式,這一經營方式以街頭“黃牛”為主體,主要分布在外匯業務量較大的外匯指定銀行營業網點門外,公開拋頭露面,主動尋找客戶。其客源主要來自出國留學生、公務、商務出國人員,部分出國旅游、探親、定居的小額換匯人員,換匯數額大多在1萬~10萬美元之間,幣別以美元、港幣、日元為主。二是半公開式,這種經營方式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經營合法業務為掩護,經營地下錢莊業務。有的打著出國留學服務中心的牌子,有的與貿易公司融為一體,有的以旅游公司的合法外衣為掩護。外匯交易額大多在10萬一100萬美元之間,客戶主要有部分出國旅游、探親人員,各類出國定居移民、轉移非法收入的官員、劃轉違法資金的外貿或外資企業等。這類公司有合法的外衣,違規、違法收付和劃轉本外幣,從賬戶上很難查出,外匯資金收付又在境外,境內賬戶上不留痕跡,很難發現。只有在走私貨物被查出后,跟蹤資金劃轉情況才能暴露出來。三是隱匿式,這種經營方式沒有固定場所,以單線聯系,與熟悉的客戶發生業務,資金交易金額相對較大,客戶有投資移民,有巨額非法收入的人員和進行走私貨物的企業等。這類資金絕大部分是非法資金,資金劃轉都是秘密進行,單線聯系。有的先將資金匯到指定的賬戶,有的由錢莊墊付(關系長期穩定的客戶),資金交割時雙方根本不需要見面,有很強的隱蔽性。四是跨地聯營。絕大部分走私貨款以通過本地地下錢莊一本地銀行一異地銀行一異地地下錢莊的匯兌結算方式流向境外。一般來說,在為走私犯罪提供匯兌結算服務中,兩地錢莊往往存在聯資聯營的關系。一般情況下運作有兩個環節:當境內“客戶”需要外匯時,便將人民幣轉賬至境內地下錢莊指定的賬戶上,或將支票、現金送至地下錢莊經營點,境內地下錢莊收到人民幣后,便通知其境內外合作伙伴,按行規計算好匯率和傭金,將相應的外幣劃至境內客戶在境外指定的賬戶中;當境內“客戶”需要人民幣時,便由其境外的分公司或代理將外幣劃入境外地下錢莊指定的賬戶,境外地下錢莊通知其境內合作伙伴按約定好的匯率將相應人民幣劃入境內客戶的賬戶。境內外地下錢莊每筆交易的完成多通過傳真、銀行對賬單或電話來確認,雙方定期核數對沖。

地下錢莊從事非法買賣、匯兌和劃轉的經營,不僅有著豐厚的利潤,而且有現實的市場需求。相對于正規的“地上通匯”而言,地下錢莊具有幾大趨勢。一是交易時間多為當天交易,到賬速度快;二是交易成本在0.5‰~l‰,遠低于地上通匯成本;三是規避當前的外匯管制,手續簡便;四是信譽,部分老客戶只需要電話聯系。根據有關部門統計,地下錢莊非法經營的利潤率(資金收入與收益比例、匯兌額與手續費比率)豐厚,大多在10%以上。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外匯管制,外匯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個人商務、公務、因私出國(包括旅游、留學、探親、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等)的需求,按現行規定與實際需要仍有一定缺口。隨著私營企業的迅速發展,資金需求難以滿足。隨著沿海地區涉臺交易增加,臺幣尚未實現可自由兌換,使用臺幣的商人無法兌換也為地下錢莊帶來一定的客戶。此外,一些進出口企業為逃避關稅、走私、低報高進或高報低出,貨款無法從金融機構支付或收匯,于是選擇地下錢莊。一些居民個人或企業的非法收入需要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出境,再以合法的方式轉回境內。還有少數外商投資企業為逃避各種稅、費,通過地下錢莊劃轉資金。

聯合公安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加強地下錢莊的打擊力度,是從源頭上遏制洗錢犯罪活動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