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解析
私募合規一直以來都是私募監管、運營問題的重中之重。今天私募君選取一些私募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例,幫助各位有效區分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差別,從中汲取經驗教訓,謹防投資犯罪!
資產管理計劃或私募基金投資者超200人上限
1、法律規定
“200人上限”規則,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中: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4)2016年5月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